


1/23(日)主日禮拜後召開定期會員和會,若要請假請告知辦公室黃靜惠幹事,按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行政法規定,會員和會須有應出席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能成立。
(1)按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行政法:「會員和會」是由小會召開,聽取小會報告及辦理行政法所規定事項,其決議事項登錄在小會議事錄。
(2)按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行政法:「定期會員和會每年召開一次,於二月底以前舉行,日期由小會決定,應於召開日前兩個星期公佈時間及陪餐會員名單,並在該期間內之主日宣佈之。」
(3)按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行政法規範會員和會辦理下列事項:
a.聽取小會及屬下機構之事工及會計報告。
b.聽取小會報告有關總會、中會概況。
c.聽取年度事工計劃。
d.聽取查帳委員之報告。
e.選派委員檢查該年度會計事務。
f.接納當年決算、審核翌年預算。
g.不動產之購置及處分。
(4)定期會員和會議案:
案由一:接納2021年收支決算案。
案由二:審核2022年收支預算案。
案由三:推選2022年查帳委員(2人)案。
(5)按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行政法:會員和會中不接受提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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